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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梦幻西游》直播案:或改变直播行业格局|一周说法

来源:互联网 编辑:wan玩得好手游小编 更新:2024-11-09 09:19:07 人气:

《一周说法》栏目由游戏葡萄与诺诚律师联合主办,栏目将对每周游戏行业的法律资讯进行汇总点评,并提供每周法律TIPS,为读者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游戏圈法律资讯。


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下称“梦幻西游”直播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并公开宣判,判令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一审回顾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未经游戏公司允许,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直播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诸如涉案电子游戏之大型、多人参与网络游戏,其创作凝聚了开发者的心血,游戏画面作为网络游戏这个“综合体”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如不保护创作者对其作品进行许可传播或不许可传播的排他性权利,不利于对开发者形成权利激励、从而在全社会促进智慧产品的产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立法宗旨“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


二、二审维持


“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被诉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情形,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直播涉案游戏,并从直播业务中抽成获利,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诺诚律师认为本案事实认定部分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


1、《梦幻西游》的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梦幻西游》的游戏连续画面构成了《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作品,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梦幻西游”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类电作品。


这是继“奇迹MU”、“花千骨”等案件后又一起将电子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作品的案例,且具有相当影响力,对于电子游戏的整体保护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2、游戏直播属于侵权行为


本次判决明确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仍是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在《著作权法》二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构成合理使用。直播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未经授权直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将构成侵权。


三、诺诚律师解读判决影响


1. 游戏直播属于侵权  直播行业的成本可能将大大增加


直播行业本质上属于版权行业,依附于游戏、音乐等等内版权容,版权这把剑时刻威胁着直播行业。在这之前,因为各种原因(如直播会推动游戏推广),没有游戏公司主动起诉直播平台侵权,大家对于直播行业的游戏版权问题一直讳莫如深。


如今,这把剑已经落下。未来游戏直播将属于侵权,这对于游戏主播和直播平台来说都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即使大部分游戏公司不会主动起诉直播平台,但版权这把剑就悬在空中,何时掉下完全掌握在游戏公司手中。


2. 游戏直播版权将成为游戏厂商的重要筹码,可能改变直播行业格局。


如今知名游戏(如《王者荣耀》、《绝地求生》)是直播平台重要的引流和收入渠道。本次判决实质上是确认了游戏直播这项版权内容,未来这将成为游戏厂商的重要筹码。尤其对于腾讯、网易等大厂都有自己的直播平台,游戏直播版权可能将成为这些大厂直播平台竞争的有利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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