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好友不可轻信,出借资金务必当心!
来源:互联网 编辑:wan玩得好手游小编 更新:2024-10-29 19:32:31 人气:
【基本案情】2019年2月15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Z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Z某诉W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基于委托人Z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的情况作了简要梳理。
Z某、W某系“王者荣耀”网游玩家,二人于2017年8月因玩游戏后加为微信好友而相识。嗣后,W某以需要资金周转用于支付工程欠款为由向Z某举债。2017年11月30日,Z某通过微信向W某(昵称为“一切随缘”)转账5000元。2017年12月6日,Z某通过支付宝向W某转账9800元。2017年12月17日,W某再次向Z某借款。Z某遂使用信用卡取现40000元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W某转账40000元。2018年4月11日、4月20日、4月23日,Z某通过微信向W某[昵称变更为“(P)欣晨装饰”]主张债权。2018年4月24日,W某在微信上向Z某承诺,“放心,这个月无论如何我都会转给你。”2018年4月30日,W某在微信上承诺会转给Z某70000元。嗣后,W某未及时还款。2018年5月8日、5月11日,Z某再次通过微信向W某催要借款。2018年5月12日,W某通过微信向Z某偿还2000元。2018年6月2日,当Z某再次向W某催要借款时,W某明确表示“两三天”还款。至2018年6月6日,W某经Z某催要借款后表示“后天(2018年6月8日)可以转钱给你。”此后,Z某再催要借款均未果。
因委托人Z某无法提供其与W某完整的微信聊天内容,本律师经与Z某沟通,Z某同意主张借款本金暂不将微信转账的5000元计入,待能提供证据证实昵称为“一切随缘”的账号与“(P)欣晨装饰”的账号系W某同一人再行主张。
【审理情况】2019年3月12日,本律师代原告Z某向W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开庭审理,被告W某未到庭。本律师向法庭举证如下:1.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目的:Z某于2017年12月6日向W某转账9800元,于2017年12月17日向W某转账40000元);2.信用卡对账单(证明目的:Z某于2017年12月17日使用信用卡取现40000元);3.微信聊天截图、公证书(证明目的:案涉转账款项系由Z某向W某出借,W某于2018年5月12日偿还Z某借款2000元)。2019年8月14日,W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W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归还借款本金478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律师分析】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均系 “王者荣耀” 网络游戏玩家,因偶然的机会一起玩游戏而加了对方微信。双方在互加好友后三个月的时间内并未有过当面交流,原告Z某却因W某在微信上表示资金紧张而同意出借资金,并未要求W某出具借条,转账时亦未添加附言,致使本案的诉讼风险陡增,甚至暂时无法基于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其中的5000元借款。本案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绝非一句“不要轻易相信网友”所能概括的,更多的是警醒广大网友,处理民间借贷事项时应当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一、关于本案确定借款本金的风险
2017年8月,Z某与W某通过网络相识。据Z某陈述,W某起初使用的微信昵称为“一切随缘”,但Z某未能提供其与W某之间2017年8月-2018年4月8日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也就无法证实“一切随缘”即为被告W某本人,自然也无从证实Z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昵称为“一切随缘”微信用户的5000元系由Z某出借给W某的款项。就现有证据来看,Z某从2018年4月9日-8月9日,是与W某的昵称为“(P)欣晨装饰”的微信账号沟通。而在此期间,微信的聊天内容与Z某于2017年12月份向经W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转账49800元的事实形成印证,这也充分说明转账49800元系由Z某出借给W某的资金,而非赠与。为了争取尽量帮助原告Z某降低诉讼风险,本律师曾依照Z某于2017年11月30日微信转账5000元给“一切随缘”的信息,核对了Z某**交易流水明细。流水明细显示,该笔款项系转账至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的账户。经与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沟通,该公司反馈,设立于该公司的备付金账户系B2B账户,不是某个自然人的个人账户。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暂无法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实该笔5000元的款项系出借给被告W某。因此,本案以49800元作为借款总额的基础事实,明确被告尚欠原告478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较为适宜。
同时,庆幸的是,W某曾于2017年9月14日通过“一切随缘”的微信账号发送一张用手指遮挡部分内容的身份证照片给Z某。本律师也无意揣测W某当时是基于何种心态发送遮挡的身份证照片,也无从还原Z某2017年8月-2018年4月8日期间与W某的微信聊天内容,能够做到的也就是基于该不完整的身份证信息前往W某户籍地调取到了其完整的身份信息。
二、关于确定借期及逾期利息的风险
本案中,对于Z某来说,最大的诉讼风险即在于出借资金时未要求W某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这不仅让如何确定转账金额增添了不小的麻烦,更是增加了关于借期、逾期利息计算事项的诉讼风险。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但是在本案中,被告W某未到庭,原告仅凭W某于2018年4月30日在微信上承诺会转给Z某70000元的意思表示即主张借款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受诉法院实难采纳。其原因在于,本案中如何确定借期就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建议】撇开现有法律规定不言,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须慎重考量借款人的诚信度及偿还能力。当出借人甚至要面临无法确认借款人身份、无法获知借款人联系方式的情况时,出借人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借款很有可能无法追回。再者,出借人出借款项时,须通过**转账加附言的方式操作,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只有如此,才能充分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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