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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法务札记之一】 网络游戏行业准入监管框

来源:互联网 编辑:wan玩得好手游小编 更新:2024-10-29 19:35:12 人气:


网游法务札记之一
网络游戏行业监管框架及更新
( 更 新 版 )
(20190818)

更新声明
因2018年3月以来的“国改”“可能”导致网游行业监管职责的变动,本文依据最新监管实践特对2019年8月16日发布的《网络游戏行业准入监管框架》一文稍作调整,以更新版重发。同时我们将对此可能的变动持续关注。



 引言 
作为一名曾沉浸于网游行业近十年的“网游老法务”,见证了中国网游行业从小到大的成长发展,并有幸经历了从最初的“端游”(Client-based game)到“页游”(Web-based game),再到最近的“手游”(包括其在特殊时期下创新形式的“小游戏”, “Mobile-based game”)的全过程。


以本篇始,本律师团队将基于所历所思,陆续推出【网游法务札记系列】,交流总结,兼作致敬


1
主要行业监管机构


在2018 年国改之前,根据当时的监管政策规定,包括移动游戏在内的网络游戏产业属于“复合型”行业,即其因在监管视角下具有多重产业属性而被同时归属于:

(1)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尾注]
(2)互联网文化活动;及
(3)网络出版服务。

相应地,网络游戏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

(1)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相应地方机构);
(2)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管机构(文化和旅游部及其相应地方机构,2018年3月前为文化部);及
(3)网络出版服务及版权主管部门(新闻出版署及国家版权局(与中宣部合署),2018年3月前,国家新闻出版署曾用名称包括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为“版署”)。
 
根据当时的法规及监管框架,网络游戏的行业准入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对运营主体及运营产品的双重准入管理:

* 运营主体的准入资质:运营网络游戏的企业主体须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平台资质,具体包括由工信部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由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在实践中,该出版服务许可证并非发行运营网络游戏的必备条件,但不具备该资质的网游运营主体必须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资质的其它单位代为申报网络出版,并获得相应的版号。)
 
* 游戏产品发行/上线运营的审查放行对于依法取得全部平台资质的网游运营主体拟发行运营的所有网游产品,均须依照相应规定单独分别向文化及出版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查(按文化部规定,对于国产网游则为备案)。
 
需要提及的是,除上述主要行业准入监管机构的“三驾马车”外,网游行业的其它监管机构还包括涉及网络安全的公安(网站备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保测评与备案。)2019年公安专项清理行动在持续。


2
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目前,与网游运营相关的主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以下(备注:鉴于网游行业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主要采取各种通知等灵活性措施予以管理,下表所列规范并非全部,仅为当前实施的主要规范文件;此外,因“国改”-机构职责调整之原因,关于文化行政机构发布的涉及网络游戏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适用尚待官方确认,本文暂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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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变动与更新


如上所述,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之“准入监管框架”系基于 2018 年3月国改之前的监管实践。

[游戏产品审查/备案实践的变化:]

众所周知,在2018年3月国改启动后不久,文化部市场司下属的“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中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道”突然无法正常使用,且出版口的游戏版号审批也悄然暂停。

直到 2019年2月15日,版署才公布了暂停之后的第一批游戏版号(共91款网络游戏)。但时止今日,“中国文化市场网”(http://www.ccm.gov.cn/)中的“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结果公示”与“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道公示”入口仍无法打开:


且在“中国文化市场网”之中的“部级审批项目”中,仅列有“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服务指南”,显示发布日期为 2017 年12月4日。


但继2019年2月15日版署公布91款网络游戏版号之后,版署陆续又发布了几批网络游戏的版号,且自 2019 年4月22日,重新开放了版号申报工作通道,显示出版署对网游行业管理职责的持续及机构调整后的正常化。
 
[文化口对网游行业监管的退出?

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的通知,明确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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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已经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仅含前述网络游戏经营范围且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据笔者了解,在上述通知发出前后,有些地区的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宣传部网络出版处)已组织辖区内的相关网游运营企业进行了网络游戏运营培训,似有简化网游行业监管架构之意。
 
倘真如此,对网游从业者来说,亦为福事。
静待落定…..


尾注:

[i] 根据 2016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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