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游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游戏属于软件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规定:
1. 网游企业(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游戏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 网游企业(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游戏软件产品进行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当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提请注意的是,根据2019年7月24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纳税人打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原来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改由主管税务机关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但是,打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仍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另外,如果网游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游戏向境外销售(视同出口货物),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法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零税率应税服务按免抵退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网游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的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但是,有两点在实务中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一是如果转让的是软件著作权是否可以按技术转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在财税(2016)36号文中认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而软件的著作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著作权,不属于技术转让,不能免征增值税,只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是软件开发是否可以按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这个问题目前争议最大,最复杂,有观点认为软件开发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属于研发服务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福建国税《2017年8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认为软件开发和技术开发是否具有一致性。实务中具体操作还应当征询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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