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公司风控系列(二)网络游戏公司从事“发
来源:互联网 编辑:wan玩得好手游小编 更新:2024-10-29 21:22:03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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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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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的虚拟兑换工具,该种工具往往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活动中获得的游戏道具。
答案是:不能。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个是“发行”虚拟货币的业务,一个是“交易”虚拟货币的业务。那么同一企业能同时经营以上两个业务的依据是什么?按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面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该规定的内容表明了国家监管部门是禁止同一经营主体同时经营“发行”和“交易”业务的。
答案是:不能。按照以上《通知》的规定,我们国家采用的是交易和发行业务分离的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具备“转移”功能的技术设置本质上是实现了“交易”的功能,无论是玩家之间赠送还是购买,均在“交易”性质,而且更难以杜绝玩家之间通过账户之间虚拟货币的转移实现线下赌博,线上筹码转移的情形发生。因此,我们国家对于不具有“交易”业务的经营主体,明确禁止在账户之间设置“转移”功能。
答案是:不能。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性质上来看,其本质上是一种兑换工具,而且这个兑换工具只能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指定的范围内和指定的时间内兑换网络游戏中的游戏服务。其虽然具有“货币”的字眼,但不能认定其具有与法定货币一样的购买力和性质,而且其使用范围有着“指定范围”和“指定时间”的限制,而且不能在其他网络游戏公司中使用。更为重要的是其只在网络游戏中使用,不能进入现实生活。这一性质就决定了其不能具有兑换实物的功能。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我国2016年颁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指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当保存玩家充值和消费记录不少于180日。在该制度之下为了避免运营主体和玩家之间产生与虚拟货币购买相关的纠纷,要求运营主体保存充值或消费记录,这一规定实际上由运营主体来承担“证明责任”,即在玩家无技术和能力保存相应的充值和消费记录的情形下,要求具有技术和实现可能性的网络游戏运营“多”承担一些责任具有其合理性。另外,除了以上记录的留存制度之外,为了进一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还有必要建立玩家“确认信息”制度,即在玩家充值或者消费之后,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该及时的向玩家发送要求用户确认的信息,这些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充值或消费的法定货币数量、虚拟货币金额、获得的虚拟道具或者增值服务的名称等内容。在该“确认信息”之外,还要明确表明“适度娱乐、理性消费”的提示语。
在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业务的运营主体中,应该留存玩家之间“交易”的记录和玩家账务记录,并且保留期限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以上制度的设置目的主要是解决玩家之间的交易纠纷,设置该制度的是基于保护玩家之间利益的考量,同样也是基于网络游戏运营主体本身对于保存交易记录所具有的天然的技术优势。
该违法交易甄别和禁止制度实际上是由多个制度来予以保障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在该制度之下,需要虚拟货币出售玩家和购买玩家用自身有效身份证件注册账号,并要求其绑定的**账户需要与实名注册信息一致的境内**账户。
在该制度下,需要在技术上实现在明知网络虚拟货币为非法获取或者接到举报并核实的情形下,网络游戏运营主体能够从技术上实现删除虚假交易和终止提供交易服务的效果。
在该制度/程序之下,网络游戏运营主体首先应该核实投诉主体的玩家身份,让玩家提供虚拟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然后按照运营主体的“申诉流程”处理,在确定玩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游戏运营主体应该采取积极的行动进行“取证”和协调工作,为用户挽回损失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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